第三章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勞動合同中,載明勞動安全保障、職業危害防護和工傷保險辦理等事項;
(二)了解其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以及防范、應急措施;
(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和控告;
(四)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五)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
(六)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后的依法賠償;
(七)因職業危害造成健康損害后的依法賠償;
(八)獲得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符合國家和行業標準的勞動條件和勞動防護用品;
(九)職業健康體檢;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應當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作業規程;
(二)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三)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四)及時報告事故隱患和不安全因素;
(五)上崗前進行崗位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開始操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人員的,應當將其納入本單位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本單位安全生產保障責任轉移給勞務派遣單位。
勞務派遣和靈活用工人員享有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從業人員的權利,應當履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從業人員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