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產安全事故應急能力建設,建立應急救援體系,健全應急救援工作機制,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管理工作。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建立適應本單位需要的應急救援隊伍,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器材以及裝備,安排應急值守人員。小微型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與鄰近建有專業救援隊伍的單位簽訂救援協議,或者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制定本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功能區管理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依法向社會公布。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編制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針對重要生產設施、重大危險源、重大活動等內容,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專項應急預案。風險因素單一的小微型生產經營單位可以只編寫應急處置措施或者現場處置方案。
各級各類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修訂、相互銜接。
第五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應急預案演練效果進行評估,撰寫應急預案演練評估報告,并對應急預案提出修訂意見。
第五十四條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科學組織救援,并在接報后一小時內報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報告事故發生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第五十五條 生產安全事故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的原則。
較大、一般生產安全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設區的市、縣(區、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對,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應對。
事故超出發生地人民政府應對能力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組織提供支援或者直接組織應對。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要求,立即趕赴事故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救援指揮機構,迅速采取現場管制、警戒、告知、疏散等應急救援措施。
第五十七條 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支持、配合,并提供一切便利條件。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治療并支付醫療救治、事故救援、善后處理、險情處置等必要費用,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十八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事故調查組開展事故調查。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應當互相配合。
發生重大事故的,省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省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發生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由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事故等級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同級應急管理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上級人民政府可以提級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第五十九條 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負責對生產安全事故進行調查,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復。事故調查報告應當設立技術和管理專篇,并向社會公開。
事故調查組在事故調查中,發現事故責任單位以及有關責任人員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有關線索依法移送處理。
第六十條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自接到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兩個月內,將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處理情況、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書面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事故調查報告批復之日起一年內,負責調查事故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實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